一、《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中国侨商联合会自2003年成立以来已历经四届。2013年1月7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对《中国侨商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了部分修改和完善,至今已运行了六年时间。
六年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为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央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企业发展的改革措施;六年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和中央侨务体制、机构改革工作不断深化,中国侨联“九代会”、“十代会”隆重举行,中央对侨联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六年来,国家社会组织改革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为社会组织在新时代展现作为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中国侨商联合会荣获“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和社会组织评估4A等级,能力建设和组织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中国侨商联合会基层组织超过160个,会员人数超过两万人,新组建的中国侨商联合会将成为全国最大的侨商社会组织;六年来,侨商会工作已经成为侨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侨联履行中央赋予的服务经济建设职能的重要力量,侨商会在国内举办数百场经贸活动,组团出访五大洲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使得中国侨商联合会的组织凝聚力不断增强、海内外影响力持续扩大、独特作用日益凸显。
六年来,《章程》在促进中国侨商联合会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章程》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新任务对侨商会的新要求,也不能满足广大侨商对侨商组织发展和自身事业发展的新期待。因此,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对侨务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导,对《章程》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于促进侨商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体现中国侨商联合会的历史使命、社会责任、服务功能和指导作用,进一步促进全国侨联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章程》修改的主要原则:根据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编办《关于中央统战部、中国侨联涉侨具体工作协调意见》(中编办函[2018]92号)文件和中国侨联机构改革方案,按照新组建的中国侨商联合会的职能和定位,对《中国侨商联合会章程》和《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内容进行整合,完善相应条款。一是要充分体现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宪法精神,体现党对侨商组织的绝对领导;二是要符合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要求,促进侨商组织规范化发展;三是要把继承、发展、创新结合起来,既体现延续性和稳定性,又体现与时俱进和时代要求;四是要力求文字准确、简洁、规范。
二、《章程》修改的主要过程
本届《章程》的修改,始于四届理事会换届筹备工作,历时一年。在章程修改过程中,一是多次与国家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主动沟通咨询情况,寻求指导和支持;二是收集、借鉴、吸纳了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其他全国性社团章程中的精华;三是采取召开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全国各级侨联、各级侨商组织、两个商会的广大会员以及侨商会常年法律顾问对《章程》的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反馈意见内容进行了仔细研究,并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改。因此,本次提交大会的《章程(修正案)》具有广泛的侨商民意基础,体现了广大会员的真实意愿,为新组建的中国侨商联合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断开拓创新、蓬勃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章程》修改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本届《章程》重点对“总则”和“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等章节进行了重点修改,同时也对“业务范围”、“会员”、“附则”等章节进行了一般性修改。《章程》修改前为八章48条,此次对《章程》共改动29处,修改后的《章程》为八章52条,保证了《章程》总体框架的稳定。此外,还对《章程》中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规范了有关提法和用语。
(一) 关于“总则”部分
1、 在第二条中将“本团体是由在中国境内投资创业的归侨
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台人士、留学归国人员及其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改为“本团体是由在中国境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人士、留学归国人员及其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在第三条本团体宗旨中,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对新时代侨商会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奋斗目标进行了补充完善,调整了不适用部分。根据中央对侨联工作的指示精神,对侨商会的具体工作任务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3、在“总则”部分新增了第四条,主要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民政部下发的《社会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精神,增加了关于加强侨商会党的建设和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
(二)关于“业务范围”部分
1、在第七条第六款中,将“领导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改为“领导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2、在第七款中,将“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等出版物,办好中国侨商网站。”改为“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资讯、杂志等出版物,办好中国侨商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
3、在第八款中,将“承办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各项工作”改为“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关于“会员”部分
1、在第八条第二款中,将“各级侨联所属侨商组织,经申请,可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改为“各级侨商组织,经批准,可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2、在第十条中,增加一款:“凡具备入会条件的个人、单位,由副省级以上侨联组织及有关方面推荐产生,也可由两名以上理事推荐”。
3、在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将“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改为“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4、在第十条中增加一款:“遵守本团体章程”。
4、在第十三条中,将“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改为“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5、在第十四条中,将“会员中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改为“会员中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中国刑法已被定罪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关于“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部分
1、在第十五条第三款中,将“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修改为“审议理、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在第十五条第六款中,将“聘任荣誉职务”改为“聘任荣誉职务人员”。
3、在第十九条第六款中,将“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改为“决定设立、变更和注销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4、在第二十二条中,将:“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改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职权”。
5、增加第二十五条,设立监事会。
6、增加二十六条,明确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
7、将第二十七条中,将“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改为“本团体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将“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改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将“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改为“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侨联、侨商会的工作”。
在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将“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改为“会长、监事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
7、在第二十八条中,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改为“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8、在第二十九条中,将“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改为“本团体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9、在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将“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改为“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在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将“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改为“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在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将“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改为“决定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10、新增加第三十三条:“本会设荣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创会会长由首任会长担任,荣誉会长、顾问人选采取协商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由会员代表大会聘任”。
以上说明,请各位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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