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侨商联合会,英文名称:CHINA FEDER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 ,缩写: CFOC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在中国境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台人士、留学归国人员及其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围绕党和国家提出的战略目标和工作任务,促进侨资企业加快产业结构战略调整的步伐;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坚持服务会员、奉献社会的办会宗旨,紧密围绕中国侨联中心工作,以坚持党对侨商组织的全面领导、深化社会组织改革为方向,以增强侨商组织凝聚力、保持和增强侨商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为遵循,以提高侨商组织服务能力,促进侨商组织可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广泛团结联系海内外广大侨商,坚持“两个并重”、“两个拓展”和“两个建设”,充分发挥侨商组织服务经济建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侨联工作的独特优势,鼓励、支持、引导侨资企业健康发展,参与平等竞争;进一步加强侨商组织建设,不断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扎实做好“服务行业、服务会员、服务经济、服务社会”为侨商服务的各项工作;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文明诚信的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发挥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联系广泛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团结凝聚海内外广大侨商和留学归国创业人员,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独特优势;以服务会员、奉献社会为准则,依据本会章程,支持会员事业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鼓励、引导会员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言献策,畅通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渠道,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发挥本会在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团结动员广大侨商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的战略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秘书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文明诚信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五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调研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支持会员开展经贸、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会员与海内外经济科技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增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商会及其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增进与国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为扩大对外开放、走出去发展、提高侨商企业国际竞争力服务。
(三)密切联系在境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台人士和留学归国创业人员,了解侨商民意,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会员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参政议政,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引导会员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文明守法,诚信经营,支持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
(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各级侨联组织及相关团体的联系和沟通,建立相关的资源数据库和信息交流平台,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
(六)领导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资讯、杂志等出版物,办好中国侨商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
(八)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人士以及留学归国人员,经批准,可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留学归国人员企业;留学归国人员社团;侨界组织投资创办的企事业单位和侨属企业;各级侨联所属侨商组织,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第八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与本会活动,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五)热心社会公益,支持侨联事业。
第九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具备入会条件的个人、单位,由副省级以上侨联组织及有关方面推荐产生,也可由两名以上理事推荐;
(一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四)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团体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第十一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一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
(三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
(四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中国刑法已被定罪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监事;
(三)审议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聘任荣誉职务人员;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注销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团体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侨联、侨商会的工作;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监事长、 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监事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荣誉会长、顾问人选采取协商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由会员代表大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依据,不得用于风险投资,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五十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本会第四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电话:022-23122931 邮箱:mail@tjqiaoshanghu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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